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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病离婚游走在法律与道德边缘
xlshi.com  发布:2008-9-23 10:23:57  来自:转载  浏览:
    离婚,这一传统的民事案件,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与新动向,其中之一就是,在夫妻一方患病或受伤失去劳动能力或者不完全失去劳动能力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增多。
在有关离婚原因的调查分析报告中,伤病始终是离婚原因之一。不同的是,因伤病离婚案件占同类案件的比例呈日渐上升趋势,从上世纪80年代末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比例达到现在的5%-10%,更有报告指出,如果把那些隐性的因伤病离婚案件加入进来,这个比例应达到20%左右。
 案例一:
 为离婚,四年间三次起诉
2008年6月11日,这是孙华第三次走进法院,为了与患有精神病的妻子离婚,他从2005年12月27日第一次起诉,四年间三次起诉离婚,孙华想摆脱这种生活,前两次都被驳回了,不知道这一次是什么样的结果。但不管怎样,孙华离婚是早已吃了秤砣铁了心。
孙华的妻子王丽自2007年2月2日起因患精神病三次入院治疗,此后一直服药控制病情。原告孙华起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而被告法定代理人则称,因被告正在恢复阶段,坚决不同意离婚。此案审理过程中,因为双方对离婚后被告的衣食起居及补偿标准分歧较大而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案例二:
 半路夫妻隐瞒病史
经朋友介绍,近不惑之年的梁凯和蒋丽相识了,半年后,两位都经历过婚姻挫折的人再婚了。又是半年的时间,即2006年的3月,蒋丽因为精神病住院了。医生诊断蒋丽不是突发精神病,而是有精神病史。对此,梁凯非常愤怒,他认为这是蒋丽在婚前有意隐瞒,遂在其入院治疗半年出院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求。
法院审理中,经鉴定,被告患精神分裂症,无行为能力,后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蒋丽一直住娘家,梁凯从未去探望过。2007年4月10日起,蒋丽再次入院治疗。在这期间,梁凯从未去探望过,也不曾支付医疗费。10月8日,梁凯再次诉讼,称因双方相识时间较短、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恶化要求离婚。被告法定代理人则表示目前被告对感情没有感觉,原告的行为属于遗弃,不同意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不准离婚。
 案例三:
 抛弃病妻承担责任
在妻子生病的第五个年头,因为承受不了生活的煎熬,王刚先后三次向法院起诉,与妻子徐娟离婚。
在第三次诉讼中,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徐娟自2001年6月查出患有脊髓囊肿、肾脏囊肿,此后未正常工作。原告王刚自2006年5月17日起起诉要求离婚,这已是第三次起诉。这一次,经法院调解,被告同意解除婚姻,女儿由原告负责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64000元。
     >>>特点分析
分析上述三起案例,不难看出,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离婚原因隐蔽
原告诉状中描述的离婚原因多为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比较笼统的理由,仅从诉状等原始材料中,很难发现离婚的真相。通常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进一步查明及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接触后知悉原告意欲离婚的真正原因。
    2、患病方伤病情况复杂
患病方既有外伤、后天疾病等因素造成的,也有婚前即存在疾病隐患,婚后因某种原因,如,对方有外遇诱发或者病情加重。
    3、财产子女鲜有涉及
在因一方身体原因诉求离婚的,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仅限于离婚与否,而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问题往往鲜有涉及。原告方要求只有一个:离婚。只要能达到目的,一般其会主动要求抚养子女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用,有时亦会主动提出给付对方一定的补偿费用。
    4、诉求难获支持
患病方大多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他们对离婚持坚决反对态度,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从患者的角度出发,离婚不利于其病情恢复;二是离婚后患病方无人照顾,处于事实上的被遗弃状态。
在案件的处理上,该类案件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存在较大分歧不易达成调解协议,以判决或者撤诉结案的居多。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撤诉并不是改变初衷,而是将本次起诉作为下次诉讼的筹码。在判决结果方面,一般以判决不准离婚的居多。
原告方锲而不舍,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就再次起诉,直至达到目的为止。因此,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往往是第二次、第三次甚至第四次、第五次起诉要求离婚。
 >>>原因探究
A、婚姻家庭观的改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受到冲击。以前认为离婚是羞于启齿或者有失颜面的事情,现在已经司空见惯,“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已经被广为接受。“家”,对很多人来说已失去了古老的内涵,家庭责任自然也并非举足轻重了。
B、感情基础薄弱
    在有些案件中,患病方结婚前隐瞒患病的情况,导致婚后非患病方感觉被欺骗,加之对方因患病往往丧失劳动能力,非患病方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照顾对方,久之亦易产生厌烦情绪,觉得对方耽误了自己。同时,该类案件中当事人经历自由恋爱的几乎没有,多半是经人介绍恋爱结婚,从相识到结婚的时间一般比较短暂,彼此之间缺乏深厚的感情基础。
C、社会道德评价标准的转变
    在传统的社会,即使夫妻一方患有非常严重的疾病或处于重大不利境遇时,另一方一般也极少会提出离婚,否则会招致无尽的非议和道德方面的谴责,此种行为会被主流的道德观念所唾弃。相反,如果另一方不弃不离、任劳任怨地照顾对方时,往往会赢得社会普遍的同情和较高的社会评价。所以,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离婚要冒很大的风险。那些原本即使存有离婚想法的人,在此舆论压力下也往往选择逃避。但是今天,人们的道德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转变,至少相当一部分社会群体对非患病方的离婚诉求持支持态度。
D、个体权利意识的苏醒
    非患病方认为自己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当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明显偏离时,他们认为自己需要自由的空间、需要有一种全新的生活。为此,他们认为没有必要从一而终。
 >>>何去何从
    在因伤病离婚问题上,似乎陷入了法律与道德的尴尬博弈之中。非患病方追求个体幸福的权利无可厚非,但人们要追问的是:夫妻之间的感情难道真的如此不堪一击?难道当今的人们就只能同甘不能共苦了吗?种种质疑拷问着社会的道德神经、探寻着时代的道德底线。
这里,我们有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离婚了,患病方该何去何从?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然而何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尽管相关的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的阐释,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相应的法律规定仍显得过于单薄,实践中如何适用此项标准也是见仁见智。具体到本文中的情形,一方坚持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一方则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法官又该如何做出取舍呢?
记者采访了长期从事离婚案件的法官,他们普遍认为,对于因伤病起诉离婚的案件,应区别情况,以类型化的方式处理。一方面,应区分患病方起病的原因以确定是否判决离婚。对于婚前隐瞒病情、婚后又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的,如非患病方坚持要求离婚,应予以准许;如系婚后患病的,则应在考量双方的恋爱婚姻过程、女方患病的原因等因素的前提下综合判断;但是,在有些因非患病方过错致使患病方发病的情况下,如患病方确系无法治愈的疾病,对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也应准许。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夫妻关系也仅仅有名无实,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日常审理的一些案件中,患者在医院住院,非患病方有的象征性地去看望一两次,有的压根不曾去看望过,更别说垫付医疗费了。非患病方态度很坚决,要么判决离婚,要么是听之任之;不离婚也没关系,反正我不管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仍判决不准离婚,这对患病方显然是极为不利的。
另一方面,对确定准予离婚的案件,对患病方今后的生活安排须做出妥善处理。在这个问题上,应当反对两种过于极端化的倾向,一是要求非患病方概括承担患病方今后所有的衣食住行费用;另一种是选择逃避,对这个问题不作处理,留待当事人自己解决。无论是哪种做法都易激化矛盾,引起新的纷争,故应予以摒弃。比较可行的方法是综合考虑非患病方过错、经济基础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同时向患病方所在的单位、村民委员会等反映情况,请有关单位配合患病方家属安排好患者今后的生活,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首先将这部分人群纳入社会保障范畴。
 >>>律师观点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邦达就此类案例发表观点,认为,有关因伤病导致离婚的社会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寻解决该问题的新方法新途径是当务之急。因为这不仅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博弈,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关系到我国能否构建一个人人共享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果患病方离婚后的生活起居问题不再是困扰其家属的一个难题,如果我们能够及时地化解此类矛盾、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也许关于此问题的道德争议会减少许多。而我们要做的,也不再是卷入这场孰是孰非的争论,而是理性地分析判断,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还归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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